2014年,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三年来,本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不断深化,同时上述文件已过有效期。现我局重新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我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于2017年4月28日印发,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细则》的必要性
201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出台,明确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2012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在此基础上对设区的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事权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也对经营许可的条件作出规定。
为贯彻落实591号令和55号令,2012年我局制发了《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2〕135号),对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审批分工、审查要求、申请材料等内容制定了切合本市实际的细化规定。2013年,我局按照本市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研的工作部署,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改革方案。按照“简政放权”的行政审批改革精神,为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2014年制定了《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沪安监管危化〔2014〕25号),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报条件等作出精简,并将纯批发单位审批权正式移交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三年来,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纯批发单位审批工作开展顺利,行政审批信息系统逐步完善,经营许可审批工作全部交由各区实施的条件已经成熟。故我局重新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沪安监行规〔2017〕2号)。
二、主要内容
1.明确了许可实施机关。“第四条(许可机关)”规定了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区安监局实施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各区安监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上海化工区内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可依法实施委托。
2.明确了许可的申请类别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六条(申请类别)”详细规定了初次、重新、延期、变更、补办、注销共六种申请的具体情形,便于企业理解和实际操作。同时,“第七条(申请材料)”中对申请材料做了细致规定。
3.明确了受理和审查要求。“第九条(许可受理)”提出各区安全监管局应分别设立受理窗口,负责经营许可申请的咨询、受理、颁证等工作。“第十条(审查要求)”规定了各区安全监管局统一使用“上海市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平台”的“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经营许可证审查。
4.明确了审批时限。“第十一条(审批时限)”明确对于初次申请、重新申请和延期申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于变更、补办和注销申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5.明确了发证范围的其他事项。根据近几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复函,对经营企业有多个储存地点的、仓储企业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气体充装(含混合气充装)企业作出了均应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对企业内部供应汽油、柴油、煤油的加油站,且不对外进行销售的,规定无需办理经营许可证。另还规定了:交易平台内的经营企业(不带储存设施),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办理经营许可证时,可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无需现场核查;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视为无证经营等。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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