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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核转报

时间:2021-04-21 13:40 来源:互联网
  一、设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412号令)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商务部令第23号)
 
  二、办理条件
 
  1.符合山东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规划、建设、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5.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6.农村柴油加油点的设立条件待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设立后另行设定。
 
  三、提报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2份;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2份;
 
  3.省经信委核发的加油站预核准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
 
  4.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6.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2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8.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9.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水域管理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复印件2份;
 
  10.加油站(船)的外观数码照片2份;
 
  11.企业(公司)章程2份;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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